挪用公款起刑点
挪用公款的起刑点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,具体如下:
1. 一般情况 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2. 起刑点 :根据《刑法》第四十二条,拘役的期限最低为一个月。因此,挪用公款的起刑点为拘役,最低一个月。
3. 数额标准 :
数额在三万元以上,可构成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数额在五万元以上,可视为“数额较大”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,可视为“数额巨大”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4. 情节严重时的刑罚 :
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,或者挪用特定款物(如救灾、抢险、防汛等)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,或者挪用特定款物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5. 特别严重情况 :
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,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特别巨大,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以上信息综合了《刑法》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,具体判决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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